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为增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了《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10日
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工作,下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建管局、城建科、招标办、质安站、定额站等单位及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范围:
(一)工商注册地在日照市且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施工企业;
(二)在日照市承建建设项目的外地进日照施工企业。
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按资质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 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施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施工企业的奖励情况、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文明施工行为和劳务用工行为等信息构成施工企业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行为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附后)。
第五条 施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录入、申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六条 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申报,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受到质量、安全表彰或企业受到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二)市内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工程的外出施工产值。
第七条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由主管部门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根据处理结果按照《日照市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录入、审核。
(一)通过开展各类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经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或执法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施工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施工企业信用进行动态评价。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为35分(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为25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为固定分值和动态分值。固定分值分为质量奖项加分、安全奖项加分和建设科技加分,以每年三月份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分值为准;动态分值为施工企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分。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包括市场不良行为信用分、质量不良行为信用分、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分;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扣分。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分值除固定分值加分外采取即时累计积分,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受到表彰或处罚的以文件下发之日为准。加分和减分的期限,文件有规定的以文件规定为准,没有规定的在一年内有效。
信用考评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合格、信用不合格。其中:考评分值在4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 35分以上至40分以下的评价为B级, 30分以上至35分以下的评价为C级,考评成绩在3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企业一次扣分达到6分或者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该企业被定为D级。
第四章 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鼓励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优先选用信用评价良好及以上等级的企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资信标评审应当按照施工企业基础信用分35分,质量奖项最高得分30分,安全奖项最高得分30分,建设科技最高得分5分的比例折算确定。企业信用考核分使用,总承包企业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分别计算,专业承包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装饰装修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七个专业分别计算,招标投标时按照对应的资质使用信用考核分。投标人信用考核分具体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体系考核平台公布的考核分值为准。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并予以通报。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和排行情况通过日照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三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施工企业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表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施工企业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