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建发〔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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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日照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登记管理的
通 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进日照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诚实守信、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维护进日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进入日照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日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登记范围及办理条件
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统称进日照建筑业企业)在进入我市开展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日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登记,建立诚信档案,并领取《进日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登记证》(以下简称《进日照信用登记证》)。
(一)企业注册地为非省内的建筑业企业,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二)进日照企业应配备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相应的进日照管理人员(详见附件2),所有管理人员均应为本企业具有劳动关系人员,各类管理人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申请增项进日照的按照项目专业类别配备相关人员。
(三)进日照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不少于200万元(有效期不低于一年)。
二、办理《进日照信用登记证》需提供的资料
进日照企业申请办理《进日照信用登记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人员办理,携带以下材料到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97号)市住建委服务窗口办理,办理时限为16个工作日。
(一)《进日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登记表》(详见附件1)电子版并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电子版可从日照市建设信息网(建筑管理模块)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地在省外的,还应当提交山东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进日照的管理人员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及近六个月社会保险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网上查询办法,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对进日照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日照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一式三份)。
(七)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人公章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提供工程安监部门审核通过的《进日照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登记表》。
提交上述材料时,应当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提交,采用复印件的须使用A4纸双面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进日照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日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登记及监督管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进日照建筑业企业日常管理,加强对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将诚信行为录入信用平台。进日照建筑业企业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出现不良行为的,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办理信用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证件的,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日照信用登记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日照信用登记证》作废并通报有关部门,一年内不予办理进日照信用登记手续: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经查,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两人及以上为非本单位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累计不到位5人次以上,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率不足50%的。
前述所指非本单位人员,是指未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4.所承揽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5.办理手续的资料加盖的公章与原登记的公章不符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6.为违法违规工程提供服务的。
7.未按规定办理进日照信用登记变更手续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日照信用登记证》作废并通报有关部门,两年内不予办理进日照信用登记手续: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
2.涂改、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进日照信用登记证》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4.办理年度考核或变更等手续提供材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5.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务工人员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未严格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导致住户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进日照企业,五年内不予办理进日照信用登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进日照信用登记证》使用管理。《进日照信用登记证》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和出借,在建工地应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进日照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7日内持《进日照信用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进日照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信用评价制度,年度信用评价合格的在证书上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不参加年度信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其《进日照信用登记证》作废。
(三)进日照建筑业企业退出日照建设市场前,须履行完在本市所签定的合同业务,全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交回《进日照信用登记证》并写出书面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相关建设管理网站上发布企业退出市场公告。
附件:1.进日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登记表
2.进日照建筑业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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