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ZCR-2016-0140002
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为增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25日
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工作,下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市建管局、住建局城建科、市招标办、市园林局、市质安站、市定额站等单位及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范围:
(一)工商注册地在日照市且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施工企业;
(二)在日照市承建建设项目的外地进日照施工企业。
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按资质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 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施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施工企业的奖励情况、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文明施工行为和劳务用工行为等信息构成施工企业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行为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附后)。
第五条 施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录入、申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六条 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申报,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受到质量、安全表彰或企业受到综合表彰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二)市内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工程的外出施工产值。
第七条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由主管部门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处理结果按照《日照市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审核、录入。
(一)通过开展各类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经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或执法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施工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施工企业信用进行动态评价。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为35分(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为25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为固定分值和动态分值。固定分值分为质量奖项加分、安全施工现场奖项加分和建设科技加分,以每年三月份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分值为准;动态分值为施工企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分。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包括市场不良行为信用分、质量不良行为信用分、安全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分;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扣分。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分值除固定分值加分外采取即时累计积分,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受到表彰或处罚的以文件下发之日为准。加分和减分的期限,文件有规定的以文件规定为准,没有规定的在一年内有效。
信用考评结果分A、B、C、D四个信用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合格、信用不合格。其中:考评分值在4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 35分以上至40分以下的评价为B级, 30分以上至35分以下的评价为C级,考评成绩在3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企业一次扣分达到6分或者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该企业被定为D级。限制投标资格和限制承接新项目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鼓励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优先选用信用评价良好及以上等级的企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资信标评审应当按照施工企业基础信用分35分,质量奖项最高得分30分,安全施工现场奖项最高得分30分,建设科技最高得分5分的比例折算确定。企业信用考核分使用,总承包企业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分别计算,专业承包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装饰装修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七个专业分别计算,招标投标时按照对应的资质使用信用考核分。投标人信用考核分具体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体系考核平台公布的考核分值为准。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并予以通报。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和排行情况通过日照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三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施工企业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表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施工企业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或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附件 :日照市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
附件
|
|
|
|
日照市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
|
一、良好行为固定加分项及标准
|
|
1、质量良好行为
|
|
序号
|
评价标准
|
加分标准
|
备注
|
|
1
|
鲁班奖(国优工程金奖)
|
8
|
|
|
2
|
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
7
|
|
|
3
|
国优工程(银奖)
|
6
|
|
|
4
|
中国钢结构金奖
|
4
|
|
|
5
|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4
|
|
|
6
|
中国安装之星
|
4
|
|
|
7
|
泰山杯
|
4
|
|
|
8
|
安装泰山杯
|
3
|
|
|
9
|
装饰泰山杯
|
3
|
|
|
10
|
鲁安杯
|
2.5
|
|
|
11
|
省优质结构杯
|
1.5
|
|
|
12
|
山东省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
|
1.5
|
|
|
13
|
港城杯
|
1.5
|
|
|
14
|
装饰港城杯
|
0.8
|
|
|
15
|
市级优良建筑工程
|
0.8
|
|
|
16
|
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
0.5
|
|
|
17
|
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
|
7
|
|
|
18
|
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
4
|
|
|
19
|
市级优良市政工程
|
1.5
|
|
|
20
|
山东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
|
3
|
|
|
21
|
外出施工产值
|
0.1/500万
|
|
|
2、安全文明良好行为
|
|
22
|
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3
|
|
|
23
|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
2.4
|
|
|
24
|
省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
省级安全文明优良小区
|
1.2
|
|
|
25
|
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
1
|
|
|
26
|
市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市级安全文明优良小区
|
0.5
|
|
|
3、建筑科技良好行为
|
|
27
|
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
6
|
|
|
28
|
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
4
|
|
|
29
|
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
3.5
|
|
|
30
|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
|
1
|
|
|
31
|
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安装科技进步一等奖)
|
3
|
|
|
32
|
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安装科技进步二等奖)
|
2.5
|
|
|
33
|
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安装科技进步三等奖)
|
2
|
|
|
34
|
国家级工法
|
4
|
|
|
35
|
国家级发明专利
|
2
|
|
|
36
|
省部级工法
|
2
|
|
|
37
|
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参编单位按50%加分
|
3
|
|
|
38
|
制定省级技术标准,参编单位按50%加分
|
2
|
|
|
39
|
省建筑业技术创新一等奖
|
1
|
|
|
40
|
省建筑业技术创新二等奖
|
0.8
|
|
|
41
|
省建筑业技术创新三等奖
|
0.4
|
|
|
42
|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获国内领先
|
3
|
|
|
43
|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获国内先进
|
1
|
|
|
44
|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获省内领先
|
0.8
|
|
|
45
|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获省内先进
|
0.4
|
|
|
46
|
QC成果获国家级一等奖
|
2
|
|
|
47
|
QC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
|
1.6
|
|
|
48
|
QC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
|
1.2
|
|
|
49
|
QC成果获省级一等奖
|
1
|
|
|
50
|
QC成果获省级二等奖
|
0.8
|
|
|
51
|
QC成果获省级三等奖
|
0.6
|
|
|
52
|
QC成果获市级一等奖
|
0.4
|
|
|
53
|
QC成果获市级二等奖
|
0.2
|
|
|
54
|
QC成果获市级三等奖
|
0.1
|
|
|
55
|
企业派出的技术选手获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金奖
|
6
|
|
|
56
|
企业派出的技术选手获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银奖
|
5
|
|
|
57
|
企业派出的技术选手获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铜奖
|
4
|
|
|
58
|
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金奖
|
3
|
|
|
59
|
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银奖
|
2
|
|
|
60
|
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铜奖
|
1
|
|
|
61
|
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团体一等奖
|
3
|
|
|
62
|
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团体二等奖
|
2
|
|
|
63
|
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团体三等奖
|
1
|
|
|
二、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
|
序号
|
评价标准
|
扣分标准
|
备注
|
|
1
|
在资质增项、升级、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2
|
|
|
2
|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名称、地址、人员、股权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的
|
0.4
|
|
|
3
|
存在违法分包情形的
|
2
|
|
|
4
|
存在转包情形的
|
2
|
|
|
5
|
存在挂靠情形的
|
2
|
|
|
6
|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
2
|
|
|
7
|
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的
|
1
|
|
|
8
|
项目经理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管理工程的
|
2
|
|
|
9
|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或检查到项目经理有不在岗记录的。
|
2
|
|
|
10
|
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
2
|
|
|
11
|
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规定审批的
|
1
|
|
|
12
|
工程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的
|
1
|
|
|
13
|
工程内容发生变更但变更手续不齐全擅自施工的
|
0.6
|
|
|
14
|
企业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有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指标未达到要求的,企业承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有一人不在现场的。
|
0.4
|
|
|
15
|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备案、统计、调查等不按时上报,不报或漏报网上统计快报被发文通报的
|
0.2
|
|
|
16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无故不按时参加的
|
0.2
|
|
|
17
|
已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到达开标现场不提交相关投标资料,而造成招标人招标失败的
|
1
|
|
|
18
|
在投标过程中,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
2
|
|
|
19
|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2
|
|
|
20
|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 经查实存在堵截评委行为的
(2) 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 (3)违反开标、评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评标会场秩序的;
|
1
|
|
|
21
|
投标人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处理意见或书面材料证实的
|
1
|
|
|
22
|
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通过网上备案的合同与书面合同不一致,或承发包双方签订背离经备案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或备案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或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或建设工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签订后未在7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1
|
|
|
23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逾期不签订合同并负有责任的
|
1
|
|
|
24
|
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管机构和相关行政政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
2
|
|
|
25
|
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投诉受理程序的规定进行投诉,越级反映问题或上访,或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发表不负责言论,提供失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
3
|
|
|
26
|
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冲击、围攻、打砸有关部门、单位或评标现场的,或对投诉受理人或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或恐吓的
|
6
|
|
|
27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不力造成市政府或市信访局投诉或群访,经查实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
0.6
|
|
|
28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不力造成省级以上投诉、群访或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
2
|
|
|
29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投诉、上访或曝光后处置不力,造成长期投诉或群体上访的
|
4
|
|
|
30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市级及以上群访且处置不力,影响巨大、情节严重的
|
6
|
|
|
三、 质 量 不 良 行 为
|
|
序号
|
评价标准
|
扣分标准
|
备注
|
|
31
|
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行为受市级及以上机构行文通报处罚的
|
0.6
|
|
|
32
|
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行为受县(区)级机构行文通报处罚的
|
0.4
|
|
|
33
|
由于质量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止施工处罚的
|
0.4
|
|
|
34
|
将无质量合格证明、进场验收不合格、未按规范标准复验或复验不合格建材产品用于工程的
|
0.4
|
|
|
35
|
未按规定申报对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1
|
|
|
36
|
经查实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未按期限办理的
|
0.2
|
|
|
37
|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
3
|
|
|
38
|
未按规定申报对样板进行监督检查,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0.2
|
|
|
39
|
工程后续施工未按照样板施工,明显降低施工标准的
|
0.2
|
|
|
40
|
在结构抽检中,存在不合格分项工程,未达到规范、标准规定的
|
0.4
|
|
|
41
|
在功能质量抽检中,
存在不合格分项工程,未达到规范、标准规定的
|
0.2
|
|
|
42
|
凡施工单位未严格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竣工工程自评,或未与监理单位共同做好竣工工程初验,将不合格工程评定为合格的
|
0.4
|
|
|
43
|
单位工程未通过竣工质量监督抽查,经整改一次及以上仍未达到合格的
|
0.2
|
|
|
44
|
其它违背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的
|
0.2
|
|
|
四、安 全 文 明 不 良 行 为
|
|
序号
|
评价标准
|
扣分标准
|
备注
|
|
45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4
|
|
|
46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的或经复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1.6
|
|
|
47
|
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施工企业的
|
1.6
|
|
|
48
|
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不整改的
|
2
|
|
|
49
|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安全事故或者破坏施工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1
|
|
|
50
|
未进行安全报监备案擅自开工的
|
3
|
|
|
51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阶段考核不合格的
|
0.4
|
|
|
52
|
对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
|
0.2
|
|
|
53
|
挪用列于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0.4
|
|
|
54
|
建设工程开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
0.2
|
|
|
55
|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的
|
0.4
|
|
|
56
|
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的
|
0.4
|
|
|
57
|
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创建文明城市不善受市级及以上机构行文通报处罚的
|
0.6
|
|
|
58
|
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创建文明城市不善受县(区)级机构行文通报处罚的
|
0.4
|
|
|
59
|
未根据不同施工不同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0.2
|
|
|
60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0.6
|
|
|
61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0.4
|
|
|
62
|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0.4
|
|
|
63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0.4
|
|
|
64
|
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火灾等事故的
|
2
|
|
|
65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0.4
|
|
|
66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0.4
|
|
|
67
|
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注册和验收合格后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
0.8
|
|
|
68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0.8
|
|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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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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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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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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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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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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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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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申报对样板、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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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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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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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后续施工未按照安全样板施工,明显降低施工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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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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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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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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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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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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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
(2) 现场扬尘治理整改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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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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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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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筑施工扬尘问题被媒体曝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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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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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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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筑施工扬尘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止施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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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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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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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被市民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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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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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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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措施,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车辆沾带泥土驶出工地污染路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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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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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质量安全奖项按获奖证书个数计算,其中鲁班奖(国优工程金奖)加分奖励期限为2年,其他业绩加分期限为1年,同一工程在同类奖项中同一年度内获多个奖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所获奖项以承建单位为主,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参建单位按50%加分,加分奖项未分等级的,按奖项中间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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